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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告臺中市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行政院於 2020 年 3 月 13 日表示,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該等條文無效1。臺中市政府表示,市府將尋求訴願、行政訴訟或釋憲等救濟2。
起始日
2020-03-13
目前階段
沉寂
結束日
資料不足(尚未收錄結束日)
轄區
臺中市中央
分類
環境與污染、立法爭議、環境、經濟與能源
最後修改
2026-11-02

行動者

  • 行政院決策者
  • 臺中市政府反對者
  • 臺中市議會受影響者

關聯事件

第 1 個時間點,共 3 個:2020-03-13 來源發布:臺中市政府廢止臺中火力發電廠2部燃煤機組的操作許可證
時間軸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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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執行

臺中市政府表示:來源發布:臺中市政府廢止臺中火力發電廠2部燃煤機組的操作許可證

原紀錄事件日期:2019-12-01(month);本節日期為來源發布日。公視報導的時間為2019年底。

  1. 浮現
  2. 擴大
  3. 制度回應
  4. 決策
  5. 執行(目前階段)
  6. 救濟與挑戰
  7. 落幕

其他來源

C
公視新聞網中火燃煤機組許可證 去年底遭中市府廢止引文: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我們中市議會依法制定的

新聞報導

這個時間點尚未收錄新聞報導。

相同內容的報導疊成一組,只顯示一條代表報導;新的澄清、更正或回應才新增一組。本站只存連結、標題、日期、發布者與 150 字內引文,不存新聞全文。

待確認的問題

  • 臺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是否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
完整文字記錄

背景

公視報導,臺中市政府於 2019 年底依該條例廢止臺中火力發電廠 2 部燃煤機組的操作許可證,環境保護署認定該廢止程序違法2。

行政院的說明

行政院的新聞稿載明,第 3 條第 1 項與第 4 條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1 項1。

新聞稿載明,第 6 條要求生煤堆置場所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牴觸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該項另允許其他 4 種方式1。

臺中市政府的說明

公視報導,臺中市政府表示,條例是市議會依法制定的,且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 2 部燃煤機組之後,中央才宣告條例無效2。

來源2 則,2 家

  1. 行政院B 級1 則
    1. [1] 政院:「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等規定 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2020-03-13,等級 B原始連結快照:資料不足
  2. 公視新聞網C 級1 則
    1. [2] 中火燃煤機組許可證 去年底遭中市府廢止,2020-03-13,等級 C原始連結快照:資料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