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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洲水泥上訴(礦業權展限)

最高行政法院於 2021 年 9 月 16 日以 108 年度上字第 894 號判決駁回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聞稿表示,礦業權展限前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核准展限為違法處分1。
起始日
2021-09-16
目前階段
沉寂
結束日
資料不足(尚未收錄結束日)
轄區
花蓮縣中央
分類
環境與污染、人權與自由、經濟與能源、原住民族
最後修改
2026-10-25

行動者

  • 最高行政法院決策者
  •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受影響者
第 1 個時間點,共 2 個:2021-09-16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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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決策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資料不足(尚未收錄這個時間點的說明)

  1. 浮現
  2. 擴大
  3. 制度回應
  4. 決策(目前階段)
  5. 執行
  6. 救濟與挑戰
  7. 落幕

官方紀錄

A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與被上訴人徐阿金等人間礦業法事件新聞稿引文:未於核准礦業權展限前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爲違法之行政處分

新聞報導

這個時間點尚未收錄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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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確認的問題

  • 礦業權展限前,是否須先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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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中央社報導,經濟部核准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 20 年的礦業權展延,居民提起訴訟,第一審法院認為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諮商同意程序而撤銷展延2。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聞稿表示,原審撤銷經濟部核准礦業權展限的處分,上訴駁回1。

新聞稿表示,法院不採納展限後再補行諮商同意的主張,認為開發者事後提供的回饋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事前參與1。

判決後

中央社報導,礦業法未修法,亞洲水泥敗訴後,礦業權回到提出展延申請中的狀態,採礦權人在申請期間仍可繼續採礦2。

來源2 則,2 家

  1. 最高行政法院A 級1 則
    1. [1]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與被上訴人徐阿金等人間礦業法事件新聞稿,2021-09-16,等級 A原始連結快照:資料不足
  2. 中央通訊社C 級1 則
    1. [2] 亞泥礦權展延法院判決撤銷 部落族人意見分歧,2021-09-24,等級 C原始連結快照:資料不足